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我校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及独立核算会计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
第三条 学校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处税务会计进行办理。
第四条 学校自领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照原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第五条 学校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业务范围发生改变;
6.增、减开办资金;
7.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8.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9.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三章 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
第六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七条 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1.提供服务收入,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指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收入等;
3.转让财产收入,指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入;
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八条 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九条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2.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第四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学校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50年;
2.机器、机械、印刷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运输工具,为10年;
5.电子设备,为5年。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银行存款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十八条 学校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其中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核算时,要掌握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之间的差异,并在税务申报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税金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在实际业务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免税/税率3%/其他税率,按照对应的税收法规缴纳。
2.企业所得税,免税/税率25%,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按照对应的税收法规缴纳。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熟练掌握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税收规定,准确计算经济业务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 税务会计对各岗位财务人员的涉税账务处理进行核查,发现并上报发现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费用会计、资产会计、基建会计在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各类发票时,要对发票的真伪、填写、盖章、业务内容、相关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以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第二十四条 税务会计负责空白发票的购买、开具和保管工作;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应置于财务处密码文件柜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开具销售发票(含技术咨询服务发票)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校内各单位需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业务经办人应填写“yl6809永利官网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按清单要求提供资料),向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处申请开具发票,经主管领导、财务处(业务会计、处长)审核后方可开具;
2.禁止将本学校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3.禁止向未与本学校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学校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5.开具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黏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6.开具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码,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7.税务会计应在收到有效开票申请及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开票资料不符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业务经办人补充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8.税务会计将开具发票交给业务经办人时,应由经办人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第二十六条 税务会计开具发票后,要及时登记统计表;在客户取走发票时,要求客户必须在发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资产会计定期根据台账、应付、预付账款等及时与资产、采购等部门核对往来账和发票开具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资产、基建会计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发票联存档,保管妥当,绝对不允许有发票毁损、滞压、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七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九条 为了合理安排学校资金,财务处在月申报期前,将上月各项税费缴纳金额填报并提交学校领导和举办方分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条 税务会计每月根据学校实际缴纳的税费种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月度纳税申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并报送税务机关。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积极配合举办方委派的财务专员税务核算工作检查,针对其发现的税务核算存在的问题,配合其出具税务检查工作报告,并及时更正核算。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学校进行税务检查时,财务处要积极配合,提供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报学校校领导、举办方审批。
第九章 税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安排专人,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培训,以掌握税务法规的最新要求、信息和动态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参加内部、外部的税务培训,进行税收法规学习,并做好相应的内部备案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