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在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作用,调动校内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安排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在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下,进行统一的资源分配,制定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并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单位权责关系和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各单位分级进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财务部门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的具体操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是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牵头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批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查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向董事会报批;
(五)按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监督预算执行;
(六)审查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报批;
(七)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向各预算责任单位下达预算编制通知书,并做好预算工作编制安排;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预算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和预算建议数进行系统地审查、测算、汇总,并及时编报学校预算草案,提交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根据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和董事会批复意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整、修正,形成学校预算;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
(六)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报告。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是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需求方案;
(二)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负总责;
(三)预算年度结束,向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预算使用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与方式
第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要求,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列入预算。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式采用定额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实行财务部门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测算、汇总。
第四章 预算项目的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年度为自然年度,起自1月1日,止于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 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等)、科技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教育事业收入应根据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测算(要充分考虑学生报到率因素的影响)。其它收入也要尽可能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1.人员经费支出分为工资、津补贴、奖金、超课时课酬、职工福利、经济补偿、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特殊人才引进专项补贴、工会经费、值班补贴等项目。工资、津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的预算,按单位编制数和核定的标准测算。其它项目的预算按核定人数及规定支出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支出费用,包括办公支出、各口径业务运行支出等。其中办公支出按单位编制数和核定的标准测算;各口径业务运行支出由学校业务职能部门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据实测算。
(二)专项支出是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专项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据实测算,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学校财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和政策,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及预算工作安排,报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各责任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及预算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预算建议,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财务部门进行测算、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汇总建议草案,提交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和董事会审批(一上)。在董事会批复学校预算后,由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二)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控制数内对各自的预算进行调整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并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建议,经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董事会批准后形成学校预算(二上),学校正式发文将预算下达各部门、单位执行(二下)。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于每年11月初印发下年度经费预算通知,布置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和本部门(单位)预算建议,于规定时间报财务部门。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的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学校应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监控,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学校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财会制度,认真管好、用好预算资金,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有效控制预算额度,最大限度发挥预算经费的效益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经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董事会批复;
(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条 年终结帐后,学校财务部门应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撰写分析评价报告,准确、及时的编报年终决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学校董事会审核。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